1、合同管理制度
(1)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风险防控要点
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必须制定专门的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建筑企业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载明以下两点风险防控条款:
一是“民工工资发放办法”条款。该条款明确约定:建筑企业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
二是“发票开具条款”。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约定: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或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时,必须在劳务发票“备注栏”中标明两点:
第一、建筑公司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元。
第二、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例如,某建筑公司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1000万元,工程所在地和项目名称为:江西省宁都县翠微路桥项目。该建筑公司给该劳务公司6个点的税费和管理费用,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1000万元(含增值税),则劳务合同的签订要点如下:
一是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办法”条款中明确“注明建筑企业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
二是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劳务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中写明两点:建筑公司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940万元;江西省宁都县翠微路桥项目。
(2)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风险防控要点。
首先,劳务公司必须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范本,建筑企业督促劳务公司与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但是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必须要给农民工购买社保费用,只有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公司才不给农民工购买社保费用。为了解决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之间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即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一个月不超过96小时的用工合同),劳务公司不缴纳社保费用。例如: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部的钢筋工、模板工、砼工、砌筑工、抹灰工、架子工、防水工、水电暖安装工、油漆工、外墙保温工等都是按照小时计算劳动报酬的。因此,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可以与以上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每小时的劳动报酬、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注意,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必须给非全制劳动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利用零星小额支出税收政策规定与短期(三个月、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用工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务合同,每月控制给农民工劳务结算款在20000元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文件的规定,小额零星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是内部收款凭证:农民工劳务结算单,结算单上写明农民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劳务款。
第三种情况:劳务公司将长期与其合作的农民工注册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然后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务承保合同,节约社保费用。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劳务公司指定专门的部门中的特定人员,在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注册地的工商部门,为长期与其合作的农民工代理注册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劳务公司与注册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务工程范围、劳务款结算和支付等事宜。但必须保证每月结算的劳务分包款是3万元以内。
3.劳务公司指定专门的部门中的特定人员为注册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代理涉税事宜,在在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注册地的国税局代领3万元以内(由国税局核定发票金额,在起征点以下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发票,用于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做成本。
4.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指定专门的部门中的特定人员每月代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宜。
第四种情况:劳务公司与长期与其合作的农民工包括班组长,应该签订劳动劳动合同,依法购买社保。
其次,挂靠的劳务公司与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是农民工本人持有,二份是劳务公司持有,劳务公司二份合同中的一份必须交给建筑公司存档备查。
最后,劳务公司必须将其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制作“劳动合同签订名单名册”,“劳动合同签订名单名册”后附上民工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建筑企业和劳务公司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