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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改革:工程系列职称拟增设“正高级”工程师
2018-01-20 20:25:29 来源: 作者: 阅读:2984 评论:0 收藏
近日,人社部网站公布《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在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增设的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评“正高级”职称,将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基本标准有: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近日,人社部网站公布《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在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增设的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评“正高级”职称,将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基本标准有: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

2、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本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5、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6、国家对职业准入有明确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征求对《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职称层级,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我们起草了《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9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

传真:84201298

附件:《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年8月28日


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职称层级,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系列和名称

(一)增设正高级的11个职称系列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农业系列增设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船舶系列增设正高级船长、正高级轮机长、正高级船舶电子员、正高级引航员,民用航空飞行系列增设正高级飞行员、正高级领航员、正高级飞行通信员、正高级飞行机械员。

(二)各系列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增设的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二、基本标准条件

(三)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

2、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本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5、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6、国家对职业准入有明确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四)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照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基本标准条件的具体评价标准

三、评审组织

(五)各地、各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系列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各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各地以及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备案有效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核准备案,不得自行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七)创新正高级职称评审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可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综合评议等多种形式,提高正高级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八)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严格掌握标准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切实发挥正高级职称评审的导向作用。

(九)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正高级职称数量进行宏观调控。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也要严把评审质量,进行适当的比例控制,统筹考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十)本通知实施前自行试点评审的正高级职称,要按照通知要求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具体衔接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另行制定。

四、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监督作用。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正高级职称的评审办法、具体评价标准在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时一并上报,并向社会公开或在本单位内部公开。

(十二)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评审权限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视情节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正高级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增设正高级职称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抓紧制定各系列实施方案,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做好衔接过渡,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正确对待和积极参与改革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职称系列的改革指导意见出台后,按照改革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有职称系列整合或取消的,有关正高级职称问题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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