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土委制定的《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于7月16日发布施行,有效期五年。这个命名规则中对特定通名应适用于符合相应要求的建筑物(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方可叫“村”,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用途建筑物(群)才能叫“城”。
这个规则中规定,建筑物(群)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专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称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称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字词。 以下特定通名应适用于符合相应要求的建筑物(群):
1、城: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用途建筑物(群);
2、村: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3、花园: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含屋顶绿化)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4、山庄:依山而建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或以休闲度假为用途的建筑物(群);
5、别墅: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容积率小于1的低层低密度高级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6、厦、大厦: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在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群);
7、广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群);
8、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群),须在通名前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9、基地: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建筑物(群),须在通名前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10、园、园区、工业园、工业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仓储用途建筑物(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