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拒不签收联系单怎么办?
案例:公司现在正在负责一家工厂的厂房工程的施工,甲方前段时间口头通知公司对部分工程材料作调整变更。
公司为此向甲方递交了关于工程材料调整变更的工作联系单,但甲方拒不签收该工作联系单,只是催促公司抓紧施工,并告诉公司工程材料的调整变更部分会在厂房工程竣工后一起结算。应该怎么办?
建议:公司当面递交资料,甲方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并在快递“内件品名”一栏中注明所寄发的材料内容,按时到邮局查询并取得对方签收快递的凭单,也可以在相关网站上查询并打印快递签收凭单,保留好上述凭单并留存好寄发凭证、费用发票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对方签收的事实。对于特别重要的资料,还可以以挂号公证的方式寄送。
甲方拖延验收时怎么办?
案例:由公司施工的某厂房工程已经完工,公司多次要求甲方组织验收,但其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拖延不进行验收,并以急需投产为由开始使用已经完工的厂房。应该怎么办?
建议:首先,按照法律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所以甲方拖延验收时,公司可以拒绝交付工程。
其次,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甲方签收,甲方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果甲方收到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甲方认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该工程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后,如果甲方不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其应承担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责任,但是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仍由公司承担。
施工过程中建材大幅度涨价怎么办?
案例: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固定价格合同,但在施工过程中,建材大幅涨价(涨幅超出合同约定价格的20%以上),公司要求甲方对合同约定的建材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甲方以该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为由不予调整。应该怎么办?
建议:施工期间的建材价格涨幅超过了市场价格正常的、合理的波动范围,超出了公司和甲方可预计的范围,合同的继续履行对公司而言明显的不公平的话,公司可以要求甲方对建材价格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甲方如果不同意的话,公司也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给予调整。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调整没有法律规定和具体标准,公司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并由法官或仲裁员自由裁量是否调整以及调整多少。
建议最好的方法是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公司和甲方明确约定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承担范围,例如可以约定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5%以内由公司承担亏损或收益,5%以外由甲方承担亏损或收益。
甲方拒绝按照约定方式签证怎么办?
案例: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签证资料必须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了部分工程变更,公司按照变更要求完成了工程施工。
当公司将上述工程变更内容制作成签证资料要求甲方加盖公章确认时,甲方却以公章不能乱盖为由予以拒绝。应该怎么办?
建议: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公司能够以签证以外的其他证据证明工程变更是甲方提出并要求公司实施的,可以以该其他证据确认工程变更、工期和价款调整等。因此甲方拒绝加盖公章时,公司应搜集整理好甲方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及公司施工内容因此进行变更调整的证据,还有签证已递交甲方签收的记录,例如以快递、邮寄等方式递交的有关凭证等,隐蔽工程还应做好影像资料的留存。有了这些资料,公司就可以通过索赔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签证目的了。
甲方要求对固定价格合同审价怎么办?
案例:公司与甲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一直都没有争议。但在竣工结算时,甲方认为固定总价的价格有些高,所以要求委托审价,公司不同意,甲方便不予理会。应该怎么办?
建议:公司和甲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通常情况下合同价款是不做调整的。但是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经济签证以及其他情形引起合同价款变更的,公司和甲方可以对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进行调整。如果不存在上述引起合同价款变更的情形,甲方要求重新对合同总价款进行审价的,公司可予以拒绝。
如果在原有基础上发生设计变更、经济签证以及其他情况引起合同价款变更的,公司可同意只就合同价款变更部分进行审价。
甲方供应的材料有质量问题怎么办?
案例: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材料由甲方供应。因为甲方供应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公司用该钢材进行施工所完成的工程被监理单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监理单位要求公司必须拆除这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应该怎么办?
建议:甲方供应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公司有权拒绝使用,并要求甲方重新提供。因此造成工程停建、缓建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甲方应赔偿公司停工、窝工、倒用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检验进场建筑材料和使用合格建筑材料的义务。如果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公司又未尽到检验义务导致后续施工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当甲方供应的建筑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甲方及公司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使用甲方供应的建筑材料时,公司应该把好建筑材料检验关,对不合格建筑材料坚决拒绝使用。
承包人施工项目部资料专用印章是否具有对外的效力?
案例:公司材料员未经项目部经理同意,偷盖施工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和某砂石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价值50万元的合同(合同尚未履行),合同付款条款对公司不利。应该怎么办?
建议:虽然公司的施工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不是公司的正式对外印章,但在对外合同上加盖此印章后,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公司又未提出异议的,则可被认定为是公司对履行行为的认可,是对没有对外效力的印章的一种追认,公司应当承担履行该合同的责任。
所以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公司应该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说明加盖公司施工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的合同的签订人未经公司授权,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分包人发生事故,总承包单位怎么办?
案例:公司在某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将木工工程分包给了某劳务公司,并约定分包工程的安全责任由该劳务公司负责。
在木工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该劳务公司的一名员工的手被电锯锯伤致残,公司事后调查发现该员工没有木工资质。应该怎么办?
建议: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应负总责,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公司在分包工程时应与正规的、管理规范的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上述问题中,由于分包单位聘用的木工不具有木工资质,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分包单位应当为此承担主要责任,并承担该雇员的工伤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不应当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班组,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则由公司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及相关人员的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