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细则内容摘录自住建部文件附件。小编予以摘录,供大家参考。
一、建设单位
二、勘察单位
三、设计单位
四、施工单位
五、监理单位
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担首责相关规定
2018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在其发布的《2018年工作要点》中关于第一条就提出“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建筑业质量变革”,明确要求:健全质量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政府监管,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抽测力度,督促质量责任落实。
2017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颁布《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第四条强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明确提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首责处罚案例警示录
2017年一则北京地库坍塌的消息引起全国轰动,一时间全国掀起提高无梁楼盖安全度的高潮。
坍塌原因大家都很清楚,楼盖受冲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以前遇到这种情况,都是设计人员遭殃,甲方躲在门后偷着乐,然而这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甲方、设计、施工、监理一并处罚!尤其是甲方找优化公司强迫设计院修改图纸,被正式列为违规行为!体现出了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
NO.1 起因
2017年8月19日下午3点17分,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A-E地块地下车库项目现场施工人员在使用铲车进行地库顶板覆土施工时,该地库地下一层东北侧顶板发生局部垮塌。
坍塌发生后,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从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现场管理、市场行为等方面展开调查。2018年6月27日,官方发布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NO.2 工程及质量问题基本情况
石景山区西黄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工程安置房项目二期A-E地块地下车库工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东侧,该地下车库顶板采用混凝土板柱-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10849.7平方米,设计覆土厚度1.80米,该工程结构于2017年6月26日通过验收。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四级),设计单位为北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甲级),施工单位为中国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监理单位为北京**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2017年8月19日下午,该工程项目现场有两台ZL50装载机作业,一台从A-E车库顶板向外撤土,一台一边在14号楼北侧向运输车上装撤出来的不合格土料,一边将14号楼北侧约3车合格土料直接推到A-E车库顶板处。下午约3:15左右,3-8/G-K轴区域地下一层顶板下沉塌陷,同区域地下二层局部塌陷。
NO.3 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报告》中鉴定结论:“设计工况下地下一层顶板部分板柱节点冲切作用效应设计值大于相应位置受冲切承载力设计值,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的相关要求;实际工况下地下一层顶板部分板柱节点冲切作用效应设计值大于相应位置受冲切承载力设计值,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的相关要求”。
该地库局部坍塌可能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目前可确认的是地下一层顶板部分板柱节点处冲切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是该起质量问题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管理漏洞,是导致该起质量问题发生的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疏于工程管理。
一是 建设单位北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独立车库进行设计优化,依据**监理公司“车库顶板建议采用无梁楼盖体系(设计单位原先设计的为梁板体系)和独立车库的钢筋用量进行限额设计(由150-175kg/m2减为105-115kg/m2)”的车库优化设计意见,在2015年6月29日发给*都工程设计公司的工作联系单中明确提出“如有未按时提交图纸及所提意见未回复或未修改及修改不完全等情况,我司保留对贵司的索赔权利”,设计单位迫于其压力修改设计。更多建筑业最新内幕消息请微信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建筑业那点事儿。在此环节,建设单位存在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规定。
二是 建设单位北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不健全,未按要求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也可聘请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提供专业化质量管理服务”的规定。
三是 建设单位北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组织设计交底的行为,违反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3.1.3条“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和会审”的规定。
四是 建设单位北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对本项目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存在漏洞,未能有效履行对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的行为。
2、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违规聘用设计人员。
一是 设计单位北京**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的规定。
二是 4名设计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北京**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存在对设计人员质量管理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3、施工单位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
一是 施工单位中国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备案的项目负责人杨凯明平均每个月在该项目施工现场带班生产的时间约占本月施工时间的40%,未遵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的规定;作为注册建造师,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为”的规定。
二是 施工单位中国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A-E地下车库顶板回填土安全技术交底部分被交底人员签字非本人所签,由他人代签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规定。
4、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不到位。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杨凯明存在未遵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行为,监理单位北京**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13日的工作联系单、2016年6月14日的监理例会、2016年7月5日的监理例会中均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更多建筑业最新内幕消息请微信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建筑业那点事儿。落实项目经理到岗事宜,但施工单位拒不改正,对此情况监理单位北京**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此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岗位人员不符合配备标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或者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暂停施工”的规定。
NO.4 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决定
(一)建设单位(北京鎏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1、市规划国土委对建设单位北京鎏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从2018年3月21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限制建设单位北京鎏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3年内在本市承担新的保障房建设项目。
3、石景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建设单位北京鎏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对设计单位管理存在漏洞,未能有效履行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行为,责成建设单位承担因 A-E地块地下车库坍塌造成的拆除、重建等工程费用以及因 A-E地块地下车库重建造成的安置房延期交付等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得纳入项目成本。同时,建设单位如未能按照约定的项目工期、标准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将参照《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利润管理的通知》和《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利润率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4、石景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建设单位北京鎏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不健全,未按要求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和未组织设计交底的行为,进行了约谈告诫,要求其进一步提升质量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建设单位法定责任,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落实设计交底工作,强化建设工程各阶段质量管理,督促工程参建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
(二)设计单位(北京首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1)处以30万元罚款,停业整顿六个月。
2)限制3年内在本市承担保障房建设项目设计任务。
3)对违规聘用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公司法人及该项目的结构专业负责人李迎旭和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汪成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和二年以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三)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1)对项目负责人杨凯明不到岗履行职责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2)给予记分处理。
(四)监理单位(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处以3万元罚款,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处0.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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