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这个《条例》有多大的执行力?
1、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
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5、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
1、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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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措、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方面违反《条例》的内容,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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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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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
2、清理范围: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清理范围。
3、进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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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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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确定需要清理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单及清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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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订、废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