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在风险分担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诸多漏洞,涉及的权益巨大,实践中,争议很多,例如,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风险由发包人承担?还是由承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但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是约定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不能够直接作为评价合同文件以及有关条款法律效力的依据,但因其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且其中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一)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根据《标准化法》(2018修订版)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4.1.2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定义范围,该第4.1.2条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本质上是一种对当事人风险的分担,对其违反并不能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3.1.4条规定,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根据行业通识,工程量清单单价计价的特点是,量价分离,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三)
实践中,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风险分担的做法
第一类:发包人在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同时也提供了招标图纸,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发包人明确规定,(1)投标人投标报价以招标图纸为准、工程量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2)工程量清单可以修改或补充;(3)给予投标人充足的时间进行现场踏勘和工程款清单的复核。
满足以上三个基本条件的,工程量清单上所报的综合单价仅是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价确定的依据,这个时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能够作为权益风险分担的规则适用。
第二种情况:发包人明确说明投标报价以招标图纸为依据,但是招标文件又规定,投标人不得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或补充,只需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综合单价及合价,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工程量清单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投标人的报价必然与以图纸为依据的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不能修改的规定存在冲突,这个时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够作为权益风险分担的规则适用。
第二类:
发包人仅仅提供工程量清单,没有提供了招标图纸。
发包人明确投标报价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或者对此进行没有明确,施工合同实施的工程项目与清单项目发生不一致,工程造价根据工程量清单上所报的综合单价,按实际实施的项目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