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费的性质
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是指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按比例计取的,施工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专项费用。
社保费是建设工程成本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规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也就是说该部分费用是强制性缴纳的,不管当事人有没有约定。缴纳标准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河南省社保费缴纳主体的演变
豫建建【2012】76号文规定,建工社保费由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统一收取,统一向建筑业企业统一拨付、调剂。进行单列。
豫建建【2016】62号文(2016年9月7日发布)规定,一是废除【2012】76号文;二是单列,并由建设单位足额支付给建筑业企业。
三、实务问题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不计取社保费的,或约定由施工单位承担社保费的,该约定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虽然社保费属于不可竞争性费用,但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社保费属于施工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属于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对该约定,原则上应视为施工单位对工程价款的让利或优惠,因该约定并不必然导致向国家缴纳相关费用的减少,所以该约定在当事人之间应为有效。但该约定不能对抗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或社保机构,向相关机构缴纳社保费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不因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免除,施工单位缴纳了社保费的,不应再向建设单位主张;建设单位承担了社保费后,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