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税收/优惠/常用政策法规目录
建筑行业专项税收政策一、增值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 9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 号)3.《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 9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 号)3.《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 74 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140 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37 号)6.《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58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 2017〕 103 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 2016〕 106 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行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3 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1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13.《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53 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1 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3 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1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2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24.《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1.《国家税务总局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39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156 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6〕127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2 号)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4《国家铁路局关于下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增值税税率的公告》(国铁科法〔2019〕12号)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2、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八、《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十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十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45号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1、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十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根据上述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0%降为9%。)2、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91 号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 2008〕 50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587 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 9 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 57 号)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 2015〕 78 号)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 号)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39 号)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 32 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3 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1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 63 号)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 64 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号)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6〕 195 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41 号)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7〕 43 号)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54 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2 号)10.《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 48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00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6〕 10 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 13 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78 号)6.《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3〕 103 号)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41 号)8.《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 2017〕 39 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 2013〕 143 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7 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461 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483 号)2.《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48 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 1985〕 19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1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 1988〕255 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 1988〕 25 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 162 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9 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38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 1995〕 6 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 1986〕 90 号)2.《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 1986〕 8 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 2005〕 181 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128 号)5.《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 121 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3〕 89 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 173 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11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24 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 1997〕 52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 134 号)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152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 43 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4〕 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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