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原《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建文〔2019〕185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同时废止该文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19年10月14日
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方针,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 根据消防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的规模、使用性质,罚款处罚标准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处罚阶次。同时,法定罚款幅度按照0-30%、30%-70%、70%-100%划分为三个区间,分别对应轻微、一般、严重三个处罚阶次。
三、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从轻处罚;对涉案工程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不以盈利为目的工程的,可从轻处罚。
四、符合以下表现情形之一的,在违法行为情节判定作为严重等次:
1.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2.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3.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5.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五、当以面积大小作为量罚尺度时,应当合理裁定违法面积,违法面积的确认以当事人提供的产权证、租赁合同或者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中核定的面积为准。
六、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应分别处罚,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