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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实施细则
2017-11-18 15:08:01 来源: 作者: 阅读:2536 评论:0 收藏
关于下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建管科    商建〔2015〕87号 各建筑业企业: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
关于下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建管科   

商建〔2015〕87号
 
各建筑业企业: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5年6月18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专业三级资质申报审批流程
    1、企业申报流程:市属企业申报→市住建局(审批)
    2、审查审批流程:抽取审查专家→专家审查资料→专业人员复核→汇总、网上公示审查结果→企业补充资料→市住建局审批、网上公示结果
    3、办理资质证书流程:申请企业用户名、密码→企业网上填报上传→建管科网上审查→发放资质证书
    4、受理时限:符合标准要求当即受理
   5、公示期:10个工作日
    二、建筑业企业公路、水利专业三级资质申报审批流程
    1、企业申报流程:市属企业申报→市住建局(审批)
    2、审查审批流程:申报材料汇总后市住建局转交市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市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反馈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网上公示初审意见→企业补充资料→住建局终审→网上公示终审结果
    3、办理资质证书流程:申请企业用户名、密码→企业网上填报上传→建管科网上审查→审查合格后发放资质证书
    4、受理时限:符合标准要求当即受理
    5、公示期:10个工作日
    注:企业申报时需提供原件,市住建局保留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首次申报三级资质提供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房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注:以上材料均需查看原件,市住建局保留复印件
    四、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申请换证提供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房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10、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
   11、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2、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3、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4、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注:以上材料均需查看原件,市住建局保留复印件
   五、建筑业企业申报三级资质增项提供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注:以上材料均需查看原件,市住建局保留复印件
   六、本实施细则实施后若与上级部门所发布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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