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部分部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年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注册在上海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采取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申报企业可登陆上海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shjjw.gov.cn) 网上政务大厅办理上述申请事项。申报方式及相关要求详见办事指南(网上政务大厅-建设管理-企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告知承诺)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159]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22 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 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104]79 号)
7、 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 号)。
8、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 号)
9、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 号)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 号)
1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 号)
1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 号)
13、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建市资函[2016]116)
1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
15、《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773 号)
二、提交材料:
无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应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 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完成个人学历、 职称证书等扫描件与原件核对。
个人信息采集的窗口路径为 https://www.ciac.sh.cn/CiacUserPortalRyWeb/SSO/Loginmobile.aspx
2、企业相关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申报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厂房产权证 明等材料需要上传扫描件至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并提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进行原件核对。
3、资质申请。申请人持企业“法人一证通”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 网上政务大厅,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阅读完毕《行政审批告知书》后,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 材料,并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告知承诺)》网上数字签名。详见《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 包资质二级升一级(告知承诺)申请操作手册》
(二)受理
系统比对通过后,申请事项自动受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 请后,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 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
审批意见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政务大厅公示,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 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六)核查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 6 个月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是对被审批人承诺的关于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四、办理时限:
住建部审批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办理结果:
住建部审批:核准公告后至住建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