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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实操实务,干货
2017-11-18 11:57:32 来源: 作者: 阅读:3605 评论:0 收藏
1、企业本次资质按新标准换证,必须一次性申请,其中有专业承包增项资质的只能换证5项及以下。 2、企业按新标准申请增项或升级,必须在资质按新标准换证后,才能提出申请。 3、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暂不换证。 4、省住建厅出台的资质暂不换证。 5、企业技术负责人业..
1、企业本次资质按新标准换证,必须一次性申请,其中有专业承包增项资质的只能换证5项及以下。
2、企业按新标准申请增项或升级,必须在资质按新标准换证后,才能提出申请。
3、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暂不换证。
4、省住建厅出台的资质暂不换证。
5、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资料只提供“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个人必须亲自签名,企业必须加盖公章,个人和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填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6、技术负责人业绩不作年限要求,企业业绩中有累计指标要求的个人业绩不作累计要求。
7、每项资质都必须有技术负责人,1个人可以担任多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但必须分别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8、中级以上人员的认定:首先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然后再考核证书上专业或学历证书上的专业。
9、职称证书的单位可以与申报单位不一致,但必须与申报单位签有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购买有社会保险(新申报企业有申报前一个月的,升级、增项企业有申报前3个月的)。
10、企业申请资质增项或升级,其既有资质必须全部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才能提出申请。
11、企业工程业绩仅工程主体竣工不能算,必须竣工验收合格才算,证明业绩的图纸必须合法有效。
12、升级企业的技术工人必须是企业自有人员。
13、企业首次申请既可以同时申请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各序列多项资质,净资产按工商执照注册资金认定。
14、资质标准上要求的职称证书的相关专业,在资质标准承包工程范围中有说明。
15、小型项目建造师不能作为注册建造师人员。
16、临时建造师不能作为注册建造师人员考核。
17、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检测员等。
18、技术工人:木工、瓦工、抹灰工、石工、油漆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架子工、模板工、电工、焊工、钣金工、水工、管道工、架线工、桩机操作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测量工、爆破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水暖工、镶贴工、通风工、起重工、机械设备安装工、核级焊工、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变电安装工、除尘工、砧细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绘工、推光漆工、匾额工、砌花街工、锅炉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起重机司机、高处作业吊篮安拆工等等。
19、此次换证主项连同增项必须同时申请并只有一次申报机会,需按资质管理权限各级一份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部门的另外再报一份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审批按资质管理权限审批。
20、此次换证每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均须填报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即《细则》中附件3),资质申请表和附件资料中均须放有此表。
21、技术职称证书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评审颁发的中级以上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颁发的证书(教学系列的教授、评师等都不能作为相应人员考核)。
22、现场管理人员证书是指省住建厅或省政府相关部门培训考核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住建部或国务院相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根据住建部统一样式,由住建厅统一印制,编号并发放和管理的证书;编号为14位数,1—2位为省份代码;3—4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 5—7位为岗位代码;8—9位为地市识别码;10—14位为全省流水号。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复检一次。(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应在到期前6个月换发为此证。),建设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领域职业资格证书》等等。
23、技术工人证书是指省级住建厅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有权企业培训考核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等。
24、此次新标准首次规定了个别资质等级企业的承包下限,如建筑工程特级企业承担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一级企业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
25、新标准规定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均不能作为单体面积业绩。(原标准细则建设部建市【2007】241号文件规定:房建业绩牵涉到单位、单体、单项工程的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同一基础)的。)
26、企业申请新增项资质或已有资质升级必须既有全部资质考核合格
27、企业此次按标准换证,企业的升级、增项,必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格。
28、关于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问题仍执行住建部建市【2014】79号文件。
2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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