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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017-11-18 17:38:31 来源: 作者: 阅读:1204 评论:0 收藏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7.1一级资质标准 7.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7.1.2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7.1一级资质标准
 
 
7.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7.1.2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矿山工 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且专业齐 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7.1.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或某1类的3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0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10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20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30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6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2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7.2二级资质标准
 
 
7.2.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7.2.2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矿业工 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 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75人。
 
7.2.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或某1类的2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6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6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30万吨/年以上有 色脉矿采、选工程;
 
(3)45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150万吨/年以上 洗煤工程;
 
(4)3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20万吨/年以 上铀矿工程;
 
(5)1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4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7.3三级资质标准
 
 
7.3.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7.3.2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机电 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矿 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 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7.4承包工程范围
 
7.4.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
 
7.4.2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 的施工:
 
(1)120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
 
(2)120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70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50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 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的工程项目) 或360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
 
(4)70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36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
 
(5)24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80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7.4.3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 的施工:
 
(1)70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
 
(2)70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36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60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或180万吨/ 年以下洗煤工程;
 
(4)36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24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
 
(5)12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48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注:
 
1.矿山工程包括矿井工程(井工开采)、露天矿工程、洗(选)矿工程、尾矿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及 其他地面生产系统和矿区配套工程。其他地面生产系统是指转载点、原料仓(产品仓)、 装车仓(站)以及相互连接的皮带输送机栈桥的土建及 相对应的设备安装工程。矿区配套工程是指矿区内专用铁路工程、公路工程、送变电工程、通讯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
 
2.矿山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矿建、结构、机电、 地质、测量、通风安全等专业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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