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士和:民营建筑企业如何破解发展困局

浏览:2525次

纵观中国民营建筑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毫不夸张地说就是民营经济在全社会中的缩写。在国家如此重视民营企业的大背景下,民营建企如何有所作为、加快发展,这个题目值得所有建筑人深思。


一、当前民营建筑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前,我国建筑业企业90%以上为国营、集体企业。民营建筑业企业数量少、规模小。进入新世纪以来,民营建筑业企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东部地区许多省份在政府主导下,几乎所有的国有、集体建筑企业经过产权制度改革,转成为民营企业,使民企逐步占据了建筑业的大半壁江山。但是,纵观全国民营建筑企业的发展现状,总体上仍处于发展质量不高的状态,呈现出“两极分化”、发展潜力有待挖掘、发展持续力有待加强等特点。具体表现在:

1.在建筑业发达的东部地区,部分民营建企发展质量较高。有的企业通过上市得到进一步发展。如:浙江的中天集团、江苏的中南集团等企业运行质态、发展势头俱佳。

2.在建筑业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部分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质量较差,有的企业甚至举步维艰,处于规模小、资金短缺、人才流失、常年接不到工程的窘境。

3.民营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滞后,建筑工业化、信息化、从业人员职业化进展缓慢。没有“质”的保证,再大的“量”也难以维持企业良性发展。温州最大的建筑企业具有特级资质的中城建设破产和不少企业经营困难发展缓慢的案例,对广大民营企业来说是深刻的教训。

4.民营建筑企业“一把手”也趋“老人化”,“建二代”呈现后继无人的尴尬状态,企业持续发展受到影响。

因此,从发展现状看,民营建筑业企业的发展存在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两大方面:

一是企业自身改革滞后。主要反映在:股权设置不合理、项目管理方式陈旧、企业施工方式落后、企业经营方式单一、缺乏良好的企业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成发展短腿。

二是企业外部环境亟待优化。主要问题有:《建筑法》偏离建筑业发展实际,多年呼吁也未予修订完善,有悖于“依法治国”理念,严重制约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建筑业产业的地位与支柱产业的作用不相符,建筑业管理机构建设、创业发展研究及引导工作薄弱。建筑业利润率过低问题未能从制度上根本上解决,包括企业面临的低价中标、税负不合理、工期不合理等问题。“双担保”未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下来,市场仅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担保,而未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应担保。国家对建筑业技术工人和劳务人员的培训上投入少,“阳光工程”资金与建筑业无缘,单靠企业自身培训负担较重。各类保证金的收取仍需进一步规范。未把完成工程决算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前提条件,使得建筑市场出现工程款久拖不决,影响稳定的现象成为常态。建筑工程人工费定额标准与市场实际相差数倍,“政策性亏损”严重。跨地区准入制度需进一步规范,打破“地区壁垒”需加大督查。民营建企融资承接国资大型工程方面,与国有建企相比受到不公平待遇。

二、民营建企如何应对未来的发展

这个问题见仁见智,甚至是“一企一策”。首先,对于民营建企来说,要抓住股权重新设置的“牛鼻子”。家族式管理和“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不仅不能形成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而且束缚了管理团队的战斗力。年薪制30万、50万可以激励人,但若经营管理骨干未持股,充其量只是个高级“打工仔”,是在为老板干活,不是为自己干。所以要对股权进行重新设置,要尝试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新设企业、并购投资等形式加快深化企业产权改革,特别要在扩大管理层及骨干员工持股比例上动脑筋,适当增加经营骨干和技术骨干持股比例。

在创新股权进退机制上想办法。比如:南通四建把《股权进退出机制管理办法》写进企业章程,打破股权终身制,构建起投资者和经营者“合二为一”的权力结构模式,不仅是对《公司法》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创新,而且让年轻人看到了希望,对凝聚人心、推动企业发展起到很大作用。

在深化项目管理机制上想办法。比如:南通二建花费六七年时间才逐步完善起来的项目模拟股份制,使项目管理费用得到有效控制,精细化管理和文明工地创建等问题迎刃而解。

通过产权制度的深化改革,才能实实在在地推进企业文化建设,从而形成支撑企业持续发展的精神支柱和动力,增强企业发展自信。

其次,要注重施工方式的转变,积极推行建筑产业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纵观世界建筑市场,日本及欧美的大型建筑企业已实现设计、加工、装配施工一体化几十年了,而国内尚在起步阶段。虽然上海、深圳在政府推动下动作比较快,江苏也建成了一二百个建筑产业化基地,但相当数量的企业还纠结在市场需求小和建造成本大的问题上,没有看到这是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方向。要把应用建筑BIM技术与装配式结合起来,减少工程建设的现场变更,节约材料、节约工期。

再其次,要加快人才建设,既注重对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引进和培养,更注重对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复合型技术人才的培养。这方面可以借鉴江苏龙信集团进行校企联合办学的经验和正太集团对“走出去”人才的培养的方法。

最后,要注重企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加大产业结构调整。针对现在国家在水利、市政、港口、高速公路、铁路项目投资越来越大,产业结构就要向这方面转型,不要只“钟情”房建。江苏省建筑企业在省市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已有6家企业与中铁采用联合投标方式进入了轨道交通领域。

三、为推动民营建企的发展,政府部门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是从政策层面解决整个行业利润率过低问题。

1.继续完善“营改增”政策,真正为建筑业把税负降下来。

2.认真研究处理好社保政策中不能“流转”和“农保”及“社保”重复上交问题,使社保真正做到工人得到实惠而企业又不多增加负担。

3.让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采用相同的银行贷款利率,减轻民企融资压力。

4.逐步完全取消最低价中标规定,对建筑产品全面推行优质优价(江苏已正式下文实行)。

5.国家人社部门用于增加就业的“阳光工程”专项培训资金,不应只对编织、缝纫、家政等服务业,面广量大的建筑农民工培训不能全推给企业。可学习香港的做法,把建筑技术工人及建筑劳务人员的岗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计划,并且把工人培训与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结合起来,作为“源头”的管理工作。

二是切实改善建筑业的营商环境。

1.尽快修订《建筑法》,以适应建筑业发展的新要求。《建筑法》名义上是建筑业的母法,但无论是其适用范围,还是对承发包经营方式的约束条款都存在明显缺陷,更不用说缺乏针对政府工程的组织方式、运作程序、各方责任和义务的章节或条款。另外,适应建筑业发展的新要求,诸如绿色建筑、绿色施工、装配式建筑等方面内容,也应该增加到《建筑法》内,做到有法可依,便于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2.加强建筑业管理机构的建设,要坚持发展、监管与服务并重,重视建筑业这一支柱产业、富民产业的地位和作用。改变重“监管”轻“发展”的工作方法。

3.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应加强和完善。根据国家规定,目前实施的四项保证金制度中,“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执行中应实行差别化管理,对多年从不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少交或减免交保证金。对“履约担保”应与“支付担保”同时推行,并且改变由工程承包方提供现金或银行保函的方式,强制引入第三方担保。

4.切实打破行政性垄断,对违规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不仅要督查,还要对问题属实的进行问责,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涉及到的8种情形,进行严肃查处,力求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5.改变PPP项目把民营建企边缘化的做法。要支持民营建企采用PPP模式进入城镇供水及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等诸多领域“建营一体化”业务,不得违规对民营建筑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出发,可以明确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PPP项目不低于一定比例。特别应该鼓励民营建企进入那些按国家规定被“清库”需重新引进合格的社会资本的项目,这类工程到目前为止涉及近万亿元投资,这是民营建企参与PPP项目的机遇。


总之,除了民营建企要抓住国家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契机、加大自身改革的力度外,国家有关部门要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出台一些政策“干货”,助推民营建企行稳致远,走上发展的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