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中标在政府采购市场屡见不鲜,一部分是恶意低价中标,通过后期其他手段逼迫采购人追加采购金额;另一部分是善意低价中标,通过无私奉献抢占市场,但无论哪种方式,在很多人看来都影响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尤其是去年全国多地连续出现“1分钱中标”的事件,事后都没有下文,业内人士都在怀疑行政监督部门是否已默许时,四川省有了实质性动作。
日前,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川财采【2017】63号),该《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防范和惩处无偿(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行为、防范和惩处阻挠和限制社会主体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防范和惩处提供虚假产品宣传资料的行为、防范和惩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防范和惩处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的行为等五方面,制定了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厉措施。
在防范和惩处无偿(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方面,《通知》从采购人、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等不同主体制定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守的规则,并重申了87号令第六十条等规定,除此之外还赋予了采购人调查核实的权利,即采购人认为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可以不确定其作为成交人,使得采购人可以纠正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通知》在遏制低价中标方面有一些进步,“1分钱中标”无疑是低于成本的,这种情况将很难再现了,但低价中标现象可能还会长期存在,一方面由于在很多情况下低价是否低于成本,无论是评委还是采购人都不能确定,另一方面对于要急切进入某一市场的投标人来说,在技术并不占优势的情况下,唯有通过低价杀出一条血路。低价中标和天价中标就是天平的两端,如何平衡对监管部门来说确实是考验。
《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节选)
(一)采购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无偿或低于成本价获得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的过程中,对于不易计算供应商成本的采购项目,应当审慎采用低价成交的采购方式和最低评标价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当将供应商不得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作为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予以明确规定,并载明本通知规定的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评审处理规则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时的处理规则。
(三)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获取业务过程中,不得免费或低于成本价获得代理业务。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社会代理机构的服务能力、水平、质量及收取代理服务费等情况,不得单纯以收取代理服务费高低作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的唯一条件。社会代理机构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收取代理服务费的,采购人不得选择其代理本单位采购事宜。
(五)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计算标准,以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参与某具体采购项目所需正常成本计算,不得超出参与某具体采购项目的范围计算其成本费用。
(六)供应商存在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规定进行处罚。社会代理机构免费或低于成本价获得代理业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四川省财政厅网站
发改委:全面修订《招标投标法》,草案年内出台,遏制最低价中标
近日又传来好消息 ,国家发改委将主导对《招标投标法》进行全面修订,相关草案有望2018年年内出台。对于社会呼声很高的修改关于“最低价中标”的条文内容,有望在此次修订中实现。
全面修订
2018年1月19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会议暨《招标投标法》修订启动工作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范恒山强调,《招标投标法》涉及领域和行业广泛、利益主体多元、运行机制复杂、监管链条较长,做好修法工作,要重点把握坚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借鉴国际经验与立足我国国情相结合三项原则。在修订范围上,要进行全面修订,尽量做到一次性修到位,使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能够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在工作目标上,争取2018年尽快形成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
会议一致同意按照相关工作方案加快推进修法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到会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等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会议成员单位和国资委、审计署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司局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同志参加会议。
行业痛点:最低价中标
2017年5月、6月,人民日报分别2次刊文,直接点明“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
2017年8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已列出有关限制“最低价中标”、鼓励推行电子招投标的条款。
因此,2018年对《招标投标法》的全面修订,尤其值得关注!
在1月19日的会上,发改委负责人特别提出,“使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能够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人民日报在对江苏、湖北、四川3省的100多家实体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最低价中标”成为企业集中诟病的问题。多位企业负责人表示,一些地方和国企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这种“重价格、轻质量”的指挥棒,不符合新发展理念。
“最低价中标”,真的该改改了!
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征求意见稿》,关于《招标投标法》的修改有以下提议:(“红字”,已修改完成;“蓝字”,待修订)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六、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编者注:有专家指出,此条款是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滥用的改正,有利于遏制不合理的最低价中标现象。
七、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八、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可以看出,这个《征求意见稿》中的多项内容,并没有在12月27日的修改中实现。会不会在2018年的修订草案中呈现,还需拭目以待!
不过既然都是发改委主导的,相信不会令大家失望的。
人民日报:“最低价中标”不改,谈什么工匠精神、中国制造!
导语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人民日报》两次发文诟病“最低价中标”,实为罕见!建设工程质量因“最低价中标”问题频发,使得整个行业怨声载道,也在给业内人士敲响警钟:“最低价中标”原则一天不变,行业就很难有什么工匠精神,更不要说什么中国品牌!”
2017年5月31日,《人民日报》发文《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一线视角)》,首次诟病最低价中标。
“在招投标中,低价就能中标,造成大家不比质量,只比价格低。”在不久前开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中,一些企业主抱怨,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
一般情况下,按照市场规律,招投标中的投标价或中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然而在现实中,部分招标单位在招标环节忽视质量要求,唯价格论,造成中标价低于甚至远低于成本价。这些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企业,为获取利润,只能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等方面压缩成本,以牺牲产品质量来弥补亏损,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在执法检查中,一家曾经获得过“政府质量奖”的线缆企业直言:生产企业没有利润空间,被逼得偷工减料,突破底线。事实上,因低价中标导致产品质量不过关,甚至酿成安全事故的案例,并不鲜见。
“低价中标”现象之所以出现,和法律法规执行不严、监管机制不完善有一定关系,而从根源上讲,是鼓励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不足导致的。当有的企业每年拿出很多利润来搞研发、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时,个别企业靠偷工减料、假冒仿制也能同台竞技,甚至竞争成功。长此以往,就没有企业愿意花精力搞研发和创新。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对整个制造业也是一个打击。解决之道,自然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环境,让企业拿产品质量说话,让过得硬的产品叫得响、站得稳,从而为制造业大国打下产品质量的基础。
令人慰藉的是,在今天的中国市场上,靠偷工减料甚至假冒伪劣来获利,空间正日益逼仄。一方面,目前,随着监管部门从标前、标中到标后的全流程监管,招标投标活动逐步规范化,通过低价中标进而谋求灰色利益的可能性被大大降低。相反,一些低价中标的企业经常由于利润极低,造成交期延迟,且无法保证质量,让招标方付出了更高的代价。在工程领域,有人将这一现象戏称为“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制造业的整体转型,在产品质量上不愿意投入的企业,生存也将愈发艰难。我们应该顺应和把握好这一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的趋势,使现行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维护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使守法企业一路绿灯、违法企业处处受阻,让企业主动对产品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
质量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我国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企业要承担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提升产品质量归根到底要靠企业自身,只有一件件产品都有质量、一家家企业都以质量为目标,经济发展才更有质量。当前,中国市场正在实现消费升级,产业结构正悄然发生变化,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将成为产业投资的热点。这些领域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对质量和品牌的要求会更高,只有坚持以质量为本,把质量问题上升到价值观和现代企业理念的层面来认识,我们才可能后来居上,确立自身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
一些地方和国企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这种“重价格、轻质量”的指挥棒,不符合新发展理念,阻碍了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1.危害较大
容易导致优汰劣胜,埋下安全隐患,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 “原料一吨8000元,可项目中标价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结果往往是造假的胜利,做优的出局”
一套自动售检装备,中标价居然比制造成本还低30%。这不是天方夜谭,而是让不少企业无奈的招标现实。
“现在很多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大型央企牵头招标,往往是最低价中标,压价非常严重。本来每个车站的模块成本应该是500万至550万元,但是中标价格居然只有350万元。从设备集成商到材料供应商,压力都非常大。” 国内份额最大的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设备供应商——苏州雷格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袁鑫说。
企业反映,许多国企和地方政府的招标项目都采取“最低价中标”原则。然而,“最低价中标”这根指挥棒危害甚大。
——“最低价中标”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优汰劣胜。
“很多地方招标,原料一吨8000元,可项目中标价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很多正规企业根本没办法做,结果是造假的胜利,做优的出局。”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颉说。
袁鑫也表示,国内招标压价严重,可产业链上每个环节都还要赚钱,因此上下游企业都在千方百计挖掘“价格低廉、质量过得去但不是特别好”的产品来投标。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卫红坦言,“最低价中标”往往就是牺牲质量来赚钱。
——“最低价中标”极易引发偷工减料,甚至埋下安全隐患。
今年3月,西安地铁爆出“电缆门”事件,劣质电缆竟然在多地地铁投标中畅行无阻。“奥凯电缆的中标价已经严重低于成本,可它中标肯定是为了赚钱,那就只能偷工减料了。” 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严昌龙说。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小平说,“没有哪个企业愿意参与‘最低价中标’,但是现在市场环境被扰乱了,产业链从下游向上游恶性传导:不压价,中不了标;中了标,产品质量往往下降。”
——“最低价中标”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郭尧尧表示,“最低价中标”对于创新型企业很不利。“我们研发费用高,定价自然就高,尽管药效好,但是招投标上非常吃亏。”
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陈强表示,“最低价中标”很少考虑投标企业的产品质量,更不会去考虑技术水平如何。“我们曾去浙江竞标一个项目,招标方就要求是‘最低价中标’,根本不要求品质和运营。这样的招标制度,怎么能有转型升级?又如何鼓励企业投入创新?”
“包括‘最低价中标’在内的压价竞争危害非常大,挤压的不仅是企业效益,也是持续创新的投入空间。” 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部经理张智说。
2.为何风行
担心“说不清”,规避“履职风险”,导致一些地方倾向于“最低价中标”。
■ “招标方普遍认为,价格低不犯错误”
那么这个企业“人人喊打”的“最低价中标”,从何而来呢?
“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实施的评标方法并不唯一。那么,为何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往往成为评标的唯一要素?
——担心“说不清”“犯错误”,规避“履职风险”,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倾向于“最低价中标”的重要原因。
“大家都痛恨‘最低价中标’,可是产业链上每一环都在搞‘最低价中标’,因为你不搞低价,审计可能会审你!现在大力反腐,谁敢采购高质但高价的?虽说这完全是两回事,但别人都是‘最低价中标’,就怕咱有时候说不清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王平说。
张智也表示,尽管现在政府采购只重视价格有客观原因,即产品质量只有使用起来才能检验,但更重要的还是“招标方普遍认为,价格低不犯错误”。
——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
从招标到中标,从施工到竣工,我国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可谓全覆盖。但依然有一些伪劣产品能“一路畅通”,这往往与执法不严或惩处力度较低有关。
严昌龙介绍,很多产品,例如电缆的质量检验检测并不难,但像奥凯这样的劣质产品却能拿到质量监管部门的合格报告,说明有关部门质量监管还有漏洞,执法力度还不够。“无论哪种评标方法,送检和抽检必须严格执法,市场的公正和监督不能缺位,否则就会劣币驱逐良币。自从奥凯电缆出事后,质监部门加大了抽检力度,我们周围很多不合规的小企业马上就关门了。”
——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而忽视质量,也导致招标的天平倾向于价格。
尽管法律文件等对招投标的各项指标都做出了规定,但技术等指标的优劣很难在使用前评判,只有价格最易分出高下。为了最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效率,一些工程在招标中故意忽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个条件,将低价作为最高标准。即使发现投标人报价过低,也不启动价格认定程序,导致投标人不计成本地恶性竞争。
“招标法明明要求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为啥会有人亏本竞标?因为没有人去核算合理成本。”王平说。
严昌龙透露,我国普遍采用“最低价中标”,有一个客观原因就是招标方对招标产品性能并不了解,只能谈价格。“我们竞标一些国外或外资企业的项目,招标方会对产品原材料配比、产品结构等进行详尽要求,甚至根据你的设计图进行议价,优质优价,而国内这样的招标很少。”
3.不应延续
企业建议,在产品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防范恶意低价投标。
■ “要鼓励企业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创新之路,政府采购应逐步改变‘最低价中标’模式”
企业一致表示,“最低价中标”影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已经成为振兴实体经济的障碍。它不仅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不利于实施质量强国、品牌兴国等国家战略,还会埋下重大安全隐患。为此,企业建议应尽快取消商务标“唯低价是取”和“最低价中标”模式。
“中国人常强调价廉物美。其实,中国制造到了现阶段,更应强调工匠精神。精心打磨的产品,投入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低价的呢?要强调优质优价,不要再延续‘最低价中标’的传统。”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夏亚芳说。
调查中,多位企业负责人建议,我国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在产品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模式,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其次,要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最后,还要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
“如果继续拼价格,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是不会有话语权的。要鼓励企业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创新之路,政府采购应逐步改变‘最低价中标’,给全社会释放积极信号。”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涛说,如果以政府和国企主导的招投标继续沿用“最低价中标”,可能会逼着制造业走外延性扩张的老路。
企业还建议,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出清机制。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限制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与此同时,也要完善政府招标过程中的追责机制,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即便是最低价,也应对招标方责任人进行追责。
“像我们专门做高精尖产品的企业很难参与政府招投标,因为一些地方和国企在采购中,只要满足基本使用要求,往往更偏向于价格。可是如果是自己家里装修采购,我们会忽视质量、优先选择最低价的产品,还是优先选择质量、功能最好的,再考虑价格呢?这还是个责任问题。” 四川西加云杉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新蜀说。
“最低价中标”在人民日报牵头下成众矢之的,建设领域更是深受其痛,广大网友纷纷吐言。
2017年7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该办法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