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是从事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等生产活动的经济组织。由于工程项目特征、工作区域的不同,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最大特点就是流动性,从而在劳动用工方面表现出流动、分散、短期、阶段、交叉流水作业、多工种配合等特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决定了管理上的难度。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依法完善企业的用工制度,避免纠纷,减少用工风险,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思考的问题。
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三种主要形式
根据有关部门对建筑业劳动用工情况的调查统计,大致可将建筑业劳动用工分为三种:
一是企业的“自有职工”,即建筑施工企业直接雇佣的劳务。这些人普遍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或者通俗地说这些人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正式工”。这种情况多是建筑企业的骨干及项目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工程师等。
二是成建制的分包劳务。自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就位后出现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他们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出现,从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那里分包劳务作业的分包企业,由其直接招收、管理和使用务工人员。
三是由“包工头”带到工地劳动或者企业直接使用的零散用工。此种用工方式主要是为了一个具体工程项目而临时雇佣,是我国建筑领域里的普遍现象,但基本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企业用工主要风险
风险一:未缴纳保险,发生工伤时企业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阶段性及穿插作业、流水作业的特点,农民工的流动给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加之业主压低工程造价,建筑企业可获利润微薄,然而项目用工数量却较为庞大,工期动辄以年计数,即便按照当地最低标准缴纳签订劳动合同所涉及的社保费用,也是一笔相对巨大的开销,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甚少会按照劳动发要求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很多情况下都是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甚至全部工程转包给包工头。
而包工头出于利润考量,亦不会为农民工缴纳相关工伤及商业保险,由此即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用工风险。
需要提醒建筑施工企业注意的是,由于包工头流动性也较高,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很可能只会起诉建筑施工企业;即便法院判决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在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也很难向包工头追偿。
风险二: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拖欠工资,建筑企业因此受牵连
建筑施工企业少有自有职工,多数是将劳务工作甚至整个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个人。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转分包合同的约定将工程款及人工费等发放给转承包人或分包人后,即认为其义务履行完毕;然而,很多分包人或“包工头”在拿到工程款后并未按时发放给农民工,甚至可能卷款潜逃,最终导致农民工至建筑企业处闹事,不但容易产生工程停工缓建等情形,建筑施工企业因此涉诉或垫付的情况亦是屡见不鲜。
而发包方无奈垫付工资后,再向包工头追偿几乎无望。
降低施工企业用工风险的建议
建议一:慎重选择工程分包商,以降低用工风险。
选择好的分包商,不仅意味着建设工程的顺利进展,意味着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的保证,还意味着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应制定分包商评选机制,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且资信情况良好的企业法人。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分包单位提交用工花名册,依法与分包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者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
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若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则应由分包单位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然而,若分包行为存在瑕疵,如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分包单位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借用资质等情况,则该分包行为便是无效行为,总包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和损失。
因此总包单位在分包工程时,一定要严把审核关,仔细查看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确保将工程进行合法分包,从源头上规避风险,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建议二:加强工资支付监督,完善分包请款手续
其一,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分包时,应尽可能要求分包单位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履约保证金。在分包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时能够有所保障。
其二,总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要进行监督,及时发现一些潜在的用工风险,规范分包单位的用工管理,比如对克扣工人工资的分包单位要及时沟通,对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分包单位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其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资金支付流程,强调手续的严肃性,并在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进度款的支付前提及条件。例如:月进度款付款前必须提交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下一个月度资金使用计划、上一个月度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和向供应商、农民工支付款项的凭证,等等),坚持“手续不齐备,不付款”的原则。
建议三:建筑施工企业在必须代付工资时,应完善代付手续
特殊情况下,如遇分包单位资金紧张,或建筑施工企业迫于当地政府稳定社会的需要和压力,必须为分包单位或劳务单位代付的时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先行与被代付的分包单位或劳务公司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代付”协议,并且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工人花名册。
为了保存证据,一般应当要求农民工提供本人银行卡号进行支付;若无银行卡的,则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单位、工人三方组织代付仪式,发放现金前应复印农民工身份证号,做好代付记录,并要求工人及分包单位共同签字盖章。
建议四:企业直接雇佣的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企业应依法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分清企业用工中哪些人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对于那些企业直接雇佣的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至于签订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可区别对待:
对于专业技术性强、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可以减少企业因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使企业保持稳定发展,长期稳定的职业也有利于员工钻研业务技术,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对于工作相对稳定的人员,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可与其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普通的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由于其流动性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便于长期管理,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有利于减轻企业用工压力,工程完工合同正常终止,企业无需面临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压力。可选择灵活的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建议五: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注意防范风险。
劳务派遣,指派遣单位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务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因为劳务派遣可以有效降低招工费用、降低员工使用和管理成本以及因被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可以减少与劳动者直接发生纠纷情况。所以,此种用工方式在一些辅助性的岗位上被广泛使用。
然而,新的《劳动合同法法》实施后,对于劳务派遣进行了多方面的规范和限制,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有两方面:一是同工同酬;二是连带责任。
“同工同酬”是指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带责任”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不受派遣单位的损害,要求用工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还要对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总而言之,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依法完善企业的用工制度,减少人才流失,降低企业用工风险,同时又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不断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把企业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