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如何认定?
一 、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即施工单位来说,一般其责任应由承包方承担。但是工程实践中,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可能是勘察、设计、监理、建设等单位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造成的..
一 、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即施工单位来说,一般其责任应由承包方承担。但是工程实践中,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可能是勘察、设计、监理、建设等单位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造成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涉及的有关责任分担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二、施工企业承担质量责任的情形
《建筑法》第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59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60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施工企业需要对因自己的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比如施工方在工序方面缺少重要环节,有的甚至擅自修改图纸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工程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有渗漏、开裂等问题,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
4、其他工程质量缺陷。具体包括:地面、楼面、门窗工程等出现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积水,阳台积水漏水等质量问题;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的质量问题;电气线路、开关、电表的安装,电气照明器具的安装,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的安装等出现的问题;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质量问题等。
三、施工企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方式
因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瑕疵的,根据《合同法》第281条、《建筑法》第60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对已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无偿修理、返工及改建等,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
当施工企业拒绝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时,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让承包人支付合理修复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一般来说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中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新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工费用等。
对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修复费用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当然,发包方在请求承包方承担质量修复费用后,不影响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上述是对建筑工程还未交付使用时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作出的规定。如果建筑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则应当依照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另因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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