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明确,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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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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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2、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3、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获取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5、自9月4日起施行。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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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贵州曝光42人二建考试违纪违规,24人当次科目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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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湖北曝光699人二建考试作弊,374人当次全部科目成绩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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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湖南曝光307人二建考试违纪违规,302人当次科目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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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组织考试作弊活动是犯罪行为,此条司法解释已开始实施!一建考试在即,再次提示广大考生,考试没有捷径,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明确,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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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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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2、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3、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获取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5、自9月4日起施行。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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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贵州曝光42人二建考试违纪违规,24人当次科目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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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湖北曝光699人二建考试作弊,374人当次全部科目成绩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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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湖南曝光307人二建考试违纪违规,302人当次科目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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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组织考试作弊活动是犯罪行为,此条司法解释已开始实施!一建考试在即,再次提示广大考生,考试没有捷径,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