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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补贴最高5000元/人!省人社厅、财政厅正式发文
2019-11-14 14:39:23 来源: 作者: 阅读:1216 评论:0 收藏
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职业技能提升资金的补贴标准、范围和申请方式。 1、职业技能补贴范围: 参加培训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含就业创业合格..

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职业技能提升资金的补贴标准、范围和申请方式。

1、职业技能补贴范围:

  • 参加培训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含就业创业合格证书)。

2、补贴标准:

  • 企业新录用人员参加岗前集中培训24个学时以上的,给予企业每人300元补贴。

  • 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初级工1200元/人、中级工16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补贴。

  • 取得培训合格证的,给予700元/人补贴;

  • 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给予800元/人补贴,参加3年一次复审培训并换发新证的,给予300元/人补贴。

3、资金申请:

  • 培训补贴原则上实行属地原则,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统筹管理。

  • 职业培训补贴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和信息共享,实现“线上全省通办、线下一窗通办”、“补贴培训进系统、系统之外零补贴”

  • 企业应提供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表、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五类证书”复印件(证书信息能在网上查询的不再提供,下同)、垫付培训补贴协议或代领协议、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个人申请的,应提供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表、“五类证书”复印件、税务发票或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4、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培训后取得“五类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5、自11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通知原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9〕9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2019—2021年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工作,严格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行动方案和我省方案,现就提升行动资金支出范围、补贴标准、资金申请等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支出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提升行动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就业重点群体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以及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其他支出。主要包括: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职业院校师资培训及教学改革、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支持等。

(一)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半年以上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含技师培训项目,其中高级技师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或转岗培训的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职工,参加培训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含就业创业合格证书,以下称“五类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

2、就业重点群体。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培训并取得“五类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

4、在押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五类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

5、开展以工代训的生产经营主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6、平台经济从业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要求,将快递骑手等平台从业人员群体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给予培训补贴。

7、其他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五类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

(二)支持基础工作。对职业院校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二、补贴标准

(一)企业新录用人员参加岗前集中培训24个学时以上的,给予企业每人300元补贴。

(二)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初级工1200元/人、中级工16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的,给予700元/人补贴;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给予800元/人补贴,参加3年一次复审培训并换发新证的,给予300元/人补贴。

(三)高级技师参加有高技能人才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不少于5天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2000元/人补贴。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五)列入年度补贴目录A类、B类职业(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分别上浮20%、10%。

(六)培训结束后,对可以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特种作业操作考核的,须组织参加鉴定或考核,优先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证书。鉴定或评价未通过的,方可发放培训合格证书,按相应标准给予补贴。

三、资金申请

培训补贴原则上实行属地原则,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开展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及发放等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统筹管理。对在省直参保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筹管理。

推行职业培训补贴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和信息共享,实现“线上全省通办、线下一窗通办”、“补贴培训进系统、系统之外零补贴”。

(一)申请主体

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本人不缴纳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或企业“先垫后补”或凭劳动者个人“信用支付”等方式垫支,培训补贴由企业或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或培训机构(超出补贴部分由培训机构或企业承担)。

缴纳培训费用的人员,培训补贴可由个人申请并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后拨付至个人银行帐户。

企业新型学徒制、项目制培训补贴由承担项目制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申请,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或培训机构。

(二)申请材料

企业或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申请培训补贴的,应提供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表、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五类证书”复印件(证书信息能在网上查询的不再提供,下同)、垫付培训补贴协议或代领协议、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申请预拨项目制培训补贴资金的,应提供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表、培训开班人员花名册、培训协议复印件、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申请拨付剩余补贴资金的,还应提交培训结业人员花名册、“五类证书”复印件。

个人申请的,应提供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表、“五类证书”复印件、税务发票或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企业新型学制培训补贴申请,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7号)规定程序执行,从提升行动资金中支出。

(三)申办流程

上述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培训机构、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或信用账户。

(四)其他事项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培训后取得“五类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四、支持基础工作

(一)支持职业院校和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境内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为期10天、总量1000人以内的师资境内提升培训,按每人每天450元标准给予支持。

(二)支持教学改革。对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学改革采购实训设施设备、师资培养、开发教材的,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贴。

(三)支持世界技能大赛基地建设。对国家和我省认定的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省级基地,拟对其职业技能竞赛设施设备及耗材购置给予补贴,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验收后,按实际采购金额给予50%的补贴。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涉及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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