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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
2017-11-25 13:33:51 来源: 作者: 阅读:3119 评论:0 收藏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主项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省建设厅自受理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书面通知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整改,整改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意见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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