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名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显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很大,可以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基于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中的特殊身份和职责,法定代表人应该由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且能真正代表公司的人来担任。但实践中存在很多名义上是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却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主要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定代表人需要对自身行为及所属企业行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2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破产法》第128条规定,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存在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资产、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的,该行为应予以撤销,如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并被申请强制执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挂名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行。
社保入税后,根据2018年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等28个部门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通知》,一旦公司在员工的社保缴费上出问题,挂名法定代表人会面临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后果。
2.行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企业法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1、企业法人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而且,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往往还与所属行业有较大关系。比如在医药行业,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药品管理法》第118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再比如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逃税罪、非法经营罪等,而对于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虽然我国法律法规等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通常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一旦参与公司具体行为的决策或在相关决策文件上签字,在单位犯罪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被认定对单位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风险极大。2015年的天津港爆炸案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李亮就是个典型的例子。
近年来,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多,如何在《刑法》体系内界定“挂名法定代表人”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间的关系逐渐引发人们的关注,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豫检会2015第11号)第6条第3项提出了如下处理意见“对于没有与单位实际控制人进行非法集资预谋,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的挂名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要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严格掌握。构成犯罪的,如能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挽回损失,可以从宽处理。”
三、挂名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的应对
1.沟通协商后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明确指出“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所属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法院对该类诉讼主要支持“冒名登记”的情形,即挂名法定代表人被他人冒用自己身份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且由挂名法定代表人承担被“冒名”的举证责任。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是所属公司股东、高管或是对挂名事宜有过委托协议,且公司主要工商注册文件、变更文件是该挂名法定代表人真实签署的,法院通常会以尊重公司自治为原则,要求原告提供所属公司已经制作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所需的合法、有效文件,例如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如无法提供则原告败诉风险较大。
3.谨慎用“权”,不乱签字。如果基于特殊的原因,必须担任某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那就尽量不参与公司的具体决策或别在决策文件上乱签字,并留存好自己非所属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这样,万一将来公司出事,如能证明自己未参与所属企业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对犯罪事实不知情,可以不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或者获得减责甚至免责。
4.申请所属企业破产。前提是可以控制所属企业公章、主要财务资料,且所属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所属企业的名义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会在一定期限内裁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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